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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邻为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你的诉求都有判例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老旧小区现有住宅加装电梯已成为城市家庭,特别是有老人、婴儿、残疾人的家庭的迫切需求。但由于楼上、楼下、邻居的需求和利益不同,电梯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部分案例,以案释法,提醒居民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弘扬和善邻里、守望相助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影响采光、妨碍施工的施工

  互谅互让消除阻碍

  2019年,江苏省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楼盘某单元全体业主一致签字同意为该单元加装电梯,并安装在小区主出入口。征求意见表、公告、承诺、图纸等相关材料张贴在各单位走廊。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加装电梯项目取得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并于2020年4月正式开工建设。

  家住某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多次阻挠电梯安装场地施工,致使该项目无法施工。暂停。某楼业主徐某等人因此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范某清除妨碍物,停止妨碍电梯安装工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建筑物加装电梯,经该建筑物相关业主投票同意,徐某等业主依据合法有效的登记通知书进行施工。开始为现有住宅加装电梯。阻碍安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涉案住宅加装电梯将为大多数业主尤其是老人和儿童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虽然可能对北楼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一定影响,但北楼应本着睦邻友好、互谅互让的原则对待电梯加装工程。因此,范某被判停止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楼某单元的建设。电梯安装工程受阻。

范某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考虑到增设电梯可能对小区业主造成的影响在一开始可能并没有完全显现出来,为了充分保障范某的权益,如果增设电梯确实有更大的影响,对部分业主在采光、通风等方面造成影响,也是补偿问题,可以单独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改造计划已公布

  提供便利不应受到阻碍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单元6楼有12户居民。 2019年10月,该单位业主计划加装电梯,12位业主全部同意。根据成都市现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委托社区物业公司公示相关政策文件、电梯安装图等材料。公示期间,无业主提出异议。随后,居委会按照相关政策对该单位内电梯加装活动进行了备案。

  开工后,该单位相邻及非相邻建筑物业主均表示不满。一些业主以未经小区全体业主同意加装电梯、违法施工、占用公共绿地等为由,随意进场施工。场地等因素阻碍施工,导致加装电梯工程暂停。经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安装电梯单位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堵塞、妨碍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期间,其他建筑业主未提出异议,增设电梯程序符合政策要求。虽然加装电梯占用的公共绿地是所有业主共享的,但加装电梯占用的绿地面积较小,对单位以外的其他业主影响不大。其他业主应提供便利。据此,法院判决阻碍施工的业主应当停止阻挠、阻碍小区某单元加装电梯的施工活动。

  案件二审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声称电梯影响生活

  证据不足无法确认

刘某是北京市朝阳区一老小区一层单元的业主,其父母常年居住在涉事房屋内。 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北京市(朝阳区)现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确认函》,确认一定经济协会将在该社区建设电梯项目。美联社作为实施主体,对涉案房屋所在单位全部12名居民进行了民意调查。其中,有10名居民同意安装电梯,但刘先生和402号的居民没有同意。随后,协会在单位北侧安装了外部直升电梯,现已投入使用。

  刘认为,联合协会未经其同意强行安装电梯,影响了其房屋的通风采光以及老人的出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已安装的电梯。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电梯安装在大楼北侧原单元门出口处。电梯的东、西、北三面都是透明玻璃,南面是电梯门。电梯安装后,电梯入口朝西,不遮挡、不影响首层建筑的通风。电梯位于大楼北侧,不正对刘家。很难确定会不会影响他家的采光,会不会造成噪音污染。电梯安装后,大楼出入口依然顺畅,不会对老人的出行造成障碍。此外,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电梯影响其房屋采光、通风并产生噪音污染。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规划变更需要拆除

  这并不妨碍上诉被驳回

  苏某、吴某、陈某是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某社区一栋楼房的业主。该单元共有12户,共6层。苏、吴是一楼的住户。 2021年3月,该单位业主讨论加装电梯。除吴某未签字同意外,其余11名业主均同意在单位出入口前的空地增设电梯。经讨论,陈某等10人同意在单位门口屋顶延伸处设置电梯停靠点,供苏某、吴某进出。

2021年5月,涉案电梯开工建设。根据建筑的结构特点,新电梯与建筑的连接是楼梯中间的转角平台。业主出站后只能走半段楼梯才能进入屋内。单位出入口均无屋顶。在分机处设置停靠站。

  后因涉案电梯实际停靠点与原约定方案不符,苏某、吴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拆除违建电梯,确保电梯畅通无阻。在平等使用电梯权利的前提下,重新委托设计、申请规划审批、依法安装电梯。

  南靖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案房屋加装电梯是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由占专属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人数三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决定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投票,并经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须获得参与投票部分专属区域的业主及参与投票业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涉案单元楼共有12户业主,其中11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电梯施工过程中,有10户业主同意对现有电梯设置停靠点的方案。表决程序和建设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电梯建成前后,苏、吴两人都要爬半段楼梯才能进入家中。涉案电梯的施工并没有妨碍他们的出行。他们提出的拆除涉案电梯重新设计建造的提议并未得到业主合法投票的通过。其主张未获支持,诉讼被驳回。

  苏、吴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涉案单元楼业主双方达成谅解,同意按照现有设计、施工方案继续使用电梯。苏某、吴某撤回上诉。

  筹集资金安装电梯走廊

  化解矛盾,共享便利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老旧小区某单元业主投票决定开始在小区加装电梯。除家住二楼的王某不同意和两名业主弃权外,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 2020年12月,电梯加装工程准备施工时,王某出面阻挠,以楼上14名邻居侵犯其专有权利为由,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物的各个部分及其通风和照明的权利。要求停止电梯施工。

  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经现场勘察,拟建电梯、走廊均为全封闭建筑,若靠近建筑可能会对王家阳台一侧产生影响。至于通风和采光的影响程度,由于没有明确的证据,无法确定,王某也无法提供证据。电梯安装项目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业主表决程序合法。加装电梯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随后,单位几名党员带头,主动与王某交涉,提议楼上业主共同出资7639元,为二楼年近90岁的业主免费增设电梯入口走廊。并反对加装电梯。 ,10年内免缴电梯维护保养费。王先生还消除了自己的思想顾虑,肯定了安装电梯给自己带来的便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其他与共有、共同管理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占专属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应当参加投票。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加投票的专用区域业主四分之三以上和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在投票中。前款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经参加投票的专属区域业主过半数和参加投票的业主过半数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房地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城市老旧社区现有多层住宅安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推动现有多层住宅安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房屋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和善邻里、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配合现有多层住宅依法安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老胡的评论

  当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成为便利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受到广大业主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士的热切期待和欢迎。但由于老小区业主居住楼层、身体条件、认知判断等方面存在差异,加装电梯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见分歧、利益冲突和纠纷。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大势所趋,也是部分人的刚需。因此,必须与邻里合作,上下联动,把这项民生工程落实好、办好。首先,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审批条件和表决程序,夯实制度基础,提供行为合规性。其次,基层社区组织要在坚持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前提下,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协调和引导业主牢固树立和谐友爱的价值观,妥善解决因电梯安装引起的矛盾纠纷。

  同时,老旧小区业主在安装电梯时也应坚持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处理相邻关系,共同构建和谐幸福的美好家园。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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